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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诉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的审判工作中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行政撤诉行为作为原告诉讼权利的体现,是原告的一项重要诉讼行为。那原告为何提起诉讼,又予以撤回诉讼?其原因何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由于历史、体制和社会的原因,行政诉讼的发展状况令人担忧,尤其是行政撤诉制度,甚至已经沦落为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手段,非正当程序的撤诉现象泛滥,撤诉率过高,这些都影响了行政撤诉制度的原有功能和作用。那么我国为何会出现这些异化的现象呢?其根源何在?是我国的司法体制和社会机制造成的还是行政撤诉制度的立法规定不完善造成的,抑或是其他原因所造成的?这些问题的出现,该如何解决?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撤诉制度?以上问题的提出都是和行政撤诉制度紧密联系的,解决这些问题对促进行政撤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达到立法的本意都是必要的。一项制度的完善与否,和学界对它的关注是紧密联系的,行政撤诉制度的完善也是一样的,只有我们行政法学界关注它,分析阐述所产生的问题和问题的根源,那么行政撤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本文的目的正是基于此,笔者的意图很明确,就是想提出相关的行政撤诉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学界的关注,以期待有抛砖引玉之效。本文首先对行政撤诉的基本理论作了简要介绍,对行政撤诉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为了更好地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的行政撤诉制度,本文对几个主要的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作了介绍,我们可以作为先进立法经验而加以借鉴。紧接着对现行的立法概况、立法目的以及撤诉制度的现状作一梳理,并着重分析了非正常撤诉现象。最后,笔者对我国现行的行政撤诉所产生的问题和问题的根源作了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并结合对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行政撤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