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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现代文明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形式,而行政赔偿则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建立起了国家赔偿制度。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既包括实体规定,也包括程序规则,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其中,赔偿程序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国家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必要保障。 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有些学者就对国家赔偿制度开始进行研究。《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有关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就更为蓬勃发展。在我国现有的国家赔偿研究中,大多侧重对实体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对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的研究,而赔偿程序问题却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缺乏深入的研究。根据笔者的了解,到目前为止有两篇硕士学位论文以司法赔偿程序(冤狱赔偿程序)为研究课题,还没有专门对行政赔偿程序进行研究的论文。 基于对法律程序重要性的认识,考虑到现在行政赔偿程序研究的严重缺失,笔者选择行政赔偿程序作为学位论文的题目。 对行政赔偿程序进行研究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现实和司法实践更加凸现了研究行政赔偿程序的意义。首先,从立法的情况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含糊,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诸多缺陷;其次,从《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来看,存在“国家赔偿难,难在程序不完善”的情况。实际情况表明,没有严谨科学而又系统完整的程序保障,实体权利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国现行行政赔偿的程序设计较为粗糙,已经成为行政侵权赔偿制度执行和落实的“瓶颈”。上述实际情况更加坚定了笔者选择行政赔偿程序作为研究课题的决心。 本文对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国家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行政赔偿程序进行了系统研究,对各种模式选择进行了简单的评价,并借鉴各国行政赔偿程序建设的先进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建立我国正当行政赔偿程序的建议。希望本文能够为赔偿程序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些许参考,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