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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通过权是一项国际权利,随着领海制度的确立和海洋自由原则的发展而产生,它是平衡沿海国领海主权和公海航行自由的产物。19世纪末,无害通过的习惯法规则得以确立,随后规定在1958年的《领海与毗邻区公约》中,后经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发展完善。无害通过最初的准确表述是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这一点从无害通过产生至今都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军舰是否同样地享有此项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由于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以及各国在实践中对军舰领海通过的做法不尽相同,因此,理论界对无害通过适用主体范围的界定各执一词。本文主要采用条约解释的方法,明确“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中“船舶”的外延,从而界定无害通过适用主体的范围;同时,辅之以目的和主观解释的方法佐证“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的结论。条约解释是履行条约权利义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海洋法公约》为缔约国行使无害通过权提供国际法依据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利行使的界限。因此,正确认识公约对军舰领海通过的规定,对我国军舰在他国领海、以及外国军舰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权的实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文章分为五个章节来论证“军舰的无害通过权”。第一章主要论述无害通过产生的理论基础,无害通过的内容,以及无害通过对沿海国主权产生的影响。第二章提出问题,确定军舰领海通过的争论焦点,明确下文所要论述的内容。苏联不同时期的立场变化、国际海洋法文件和会议中表述的一波三折,都表明国际社会对军舰的领海通过问题是存在重大分歧的。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基本沿袭了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无害通过制度的框架,并在内容上作出个别调整。第三章采用客观兼具主观学派的方法,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海洋法公约》中无害通过的适用主体作出解释。本章是论证的重点章节,分为两节。第一节首先从条文入手,按照上下文参照目的和宗旨得出“船舶”在公约中的通常意义。《海洋法公约》总体上不排除军舰的适用;在“领海的无害通过”一节中也留有军舰适用的痕迹。其次,公约的准备资料也为上述结论提供佐证。第二节是明确国家声明的效力。由于《海洋法公约》禁止保留,因此缔约国的“解释性声明”只是对条约内容的观点表达,并不影响公约对缔约国的约束效力。第四章是从军舰领海通过的国家实践,探明“军舰无害通过权”的习惯法规则从公约制定之时到现在都尚未形成。通过查看国内法,我们发现,没有哪一国家明确规定无害通过不适用于军舰,而多是规定军舰领海通过的程序性规则,这表明军舰无害通过权的争论已悄然从“是否适用”转变为“如何适用”的问题。第五章分析军舰无害通过权的公约规定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适用问题。条约必须信守,《海洋法公约》对军舰无害通过权的认可约束缔约国的行为。缔约国可以通过国内法对该内容在本国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采取要求“事先批准或通知”的安全措施。对非缔约国来说,由于军舰无害通过的国际习惯尚未形成、以及《海洋法公约》内容的整体性特点,决定了非缔约国不能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名、对该项内容作出片面援引。文章最后,依据公约的相关规定,提出我国国内法中有待完善的几个方面,期望在便利外国军舰行使无害通过权的同时,落实我国在此项公约权利上的管理权,更好地维护国家领海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