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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公共危机是指公共危机已经突破地理界限,对多个行政区的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法律制度以及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构成潜在威胁或已经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公共事件。它是政府治理公共危机的新挑战。作为公共危机治理的主体,尤其当地方作为公共危机因子的形成、发展和爆发、蔓延的主要区域时,地方政府就成为了区域性公共危机预警、防控和治理的最佳一级行政机关。为了有效消除区域性公共危机造成的影响,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协作治理公共危机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各地方政府在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中选择协作,既有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的现实需要,也根植于公共行政改革的发展要求,同时紧跟区域协调发展的时代趋势。当前,区域协调发展新战略、市场经济与多元所有制、和文化与现代协作理念,以及国家大数据战略与信息技术都为地方政府间协作朝着深度协作创造了机遇,助推地方政府间协作治理区域性公共危机取得成效。伴随着新的发展机遇,地方政府间协作治理公共危机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协作运行制度不完善、协作运行法律体系不健全、协作运行渠道不畅通以及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的协作不足。探究原因,既有行政体制、协作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也有意识观念上的影响。解决公共危机,消除其造成的危害,地方政府间必须强化协作理念意识、强化协作运行机制建设,强化协作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中地方政府间协作能力,长久有效地治理区域性公共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