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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创新型融资担保方式应运而生,担保型股权回购作为其中典型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其指的是借款人把股权转让给出借人获得一定价款,同时约定将来有权或有义务以一定的价格回购该股权。但这类纠纷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决,不利于纠纷解决。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担保型股权回购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以期有益于纠纷解决。文本由四个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分述如下:导言部分主要交代担保型股权回购研究的背景、意义和方法等内容。第一章是对担保型股权回购的司法实务考察。本部分先从三种担保型股权回购案件类型出发,分析发现如何正确认定其性质和效力是这类纠纷的主要争议问题,接着通过梳理当前司法机关对担保型股权回购的不同处理方式,总结出主要的司法裁判立场。第二章是对担保型股权回购的法律性质认定。通过对交易主体、转让价格及收益安排等具体考量因素的分析可知,担保型股权回购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股权转让实质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性质。本部分首先将担保型股权回购分别与股权质押、代物清偿预约及所有权保留进行比较,得出它们之间虽有相似但并不相同的结论;接着,着重将其和实务中较多人主张的让与担保进行比较,得出担保型股权回购也不是让与担保的结论,并由此形成其本质为买回的预判。最后,通过对买回制度的一般原理和构成要件进行介绍和分析,发现买回具有担保功能,担保型股权回购符合买回的基本特征,由此得出应将其定性为买回的结论。第三章是对担保型股权回购的效力分析。在将担保型股权回购定性为买回的基础上,其效力分析的关键是担保型股权回购协议的有效性问题。本部分通过对通谋虚伪表示理论、流质契约禁止理论及物权法定原则的分析,认为担保型股权回购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它与这些理论和原则并不冲突,应当承认其有效性。在对内效力方面,由于股权转让方仅是在协议中保留了回购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正常的股权转让并无差别,因此本文主要从转让方的回购金支付义务、受让方的股权返还义务及回购的实行方式展开论述;在对外效力方面,考虑到担保型股权回购的股权转让外在形式和担保经济目的,本文着重分析了受让方处分标的股权、转让方处分标的股权、受让方与转让方的其他债权人的关系及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债权人的关系四个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