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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成立直到八十年代初,我国在城镇范围内实行福利分房的模式。1998年实施住房货币化改革以来,我国的住房制度由福利分配转向了以市场为导向的住房产业体系。在提高居住条件的同时,也促进了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不断飙升,房地产投资、投机行为在社会富裕阶层中间普遍存在,囤房现象严重,房产成为衡量居民财富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城镇化比例的提高,对住房具有刚性需求的中低收入人群,只能“望房兴叹”。而我国现阶段对于居民个人拥有的住房免于课征房产税,在财产税制缺失的情况下,居民财产与收入相互作用,不断加剧着整个社会的财富占有差距。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从2015年3月1日开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种种迹象表明,对居民住宅征收保有阶段的房地产税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在明确房地产税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明确房地产税的改革目标与方向的前提下,建立起现代化的房地产保有税体系,对我国现阶段缩小贫富差距是至关重要的。房地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税,具有税源不易流动、税负难以转嫁的优点,适合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的重要手段。开征房地产税的意图,无论是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还是调节房价,其首先应该解决的就是公平财富占有的问题。因此,本文从调节财富占有的角度来研究征收房地产税的合理性、作用以及征收的方法。只要房地产税经过科学、精密的设计,房地产税能够起到调节财富占有的重要作用。首先,本文着眼于我国财富占有的不均衡状况,阐释运用住宅房地产税调节财富占有的必要性。依据基尼系数这一指标,说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事实。通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住宅财富增长情况的对比,显示了我国财产分布不均远远大于收入不均。进而通过图表展示了我国现阶段城镇地区多套房拥有率、自有住房空置率、差距悬殊的住房成本与市场价的现实情况。不断高涨的房地产价格,助长了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在导致住房资源不合理配置的同时,也在住房占有不均的现实状况下加剧着社会的贫富差距。其次,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与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两个方面,分析其调节财富占有的功能。2011年上海、重庆启动的房产税改革试点,结束了对住宅类房产保有零税负的时代,但房产税试点方案实施三年多来,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非常有限。通过对沪渝两个城市房产税细则进行对比分析,认为两个城市的房产税试点在税制要素设计上不符合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税制设计要求,并非国际意义上的房产税,反而具有商品课税的性质;并认为在征税对象、适用税率、计税依据以及免税面积的设计上均存在明显缺陷。具体表现在将绝大部分存量房排除在征税范围以外,偏低的税率,并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征税基数,不合理的免税面积等。再次,西方国家征收房地产税有着悠久的历史,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住宅保有税体系,并在房地产评估、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借鉴了英国、新加坡以及韩国的房地产税征收经验,这些经验对我国在现阶段建立住宅房地产税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总结。最后,在理论依据、现实分析和经验借鉴之后,本文提出了基于调节财富占有的房地产税设计方案。包括应具有的前提条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税制要素方案的设计以及应跟进的相关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