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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之监护人资格撤销问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长期处于近乎空白的状态。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四机关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监护侵害意见》),该意见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这一几近空白的内容得以填补。《监护侵害意见》由五部分组成:“一般规定”、“报告和处置”、“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审理和判后处置”,共计44个条文,是一个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律性文件。实体法方面具体界定了“何谓监护侵害行为”,程序法方面则包括三部分内容:“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和“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审理和判后处置”。未成年人之监护人资格撤销程序单独立法本身即以表明这一程序的“特殊”。带着对该程序具有特殊性的初步认知,笔者尝试从民事程序理论的视角,采用注释分析的方法揭示:何以此类案件需要单独程序救济?何以此类程序需要特别立法?以期探析国内现行程序立法如何定位未成年人之监护人资格撤销案件及其程序。在此基础上,笔者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国内外同类型程序立法在理论层面和具体规则层面比较考察,以期探察国内现行程序立法之足与不足,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优化完善的建议。本文主体由三大部分组成,共计两万余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未成年人之监护人资格撤销程序的解读,包括规则文本的解读和程序法理的探究两大部分。通过规则文本的解读,未成年人之监护人资格撤销程序的主体结构、规则设计得较为完整地呈现,以准确探析该程序的立法定位:特别程序。通过程序法理的探究可知,未成年人之监护人资格撤销案件具有非讼性、家事性、公益性的特征。学理上,未成年人之监护人资格撤销程序属于非讼程序。第二部分是域外比较法考察,考察的范围涉及到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地区)。由于上述国家(地区)并没有单独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撤销程序,而是将未成年人监护事件全部纳入到统一程序中,故域外考察的对象扩大至未成年人监护事件程序。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得以认知域外同类程序立法的立法模式、同类案件及其程序的法理属性、程序理念以及程序规则的具体设计等内容。第三部分是针对我国程序立法制度优化和规则完善的建议。制度优化方面,立足长远,借鉴域外同类程序立法的立法模式、案件及程序定位、程序理念,构建未成年人监护事件程序。规则完善方面,则基于现实的问题和立法现状,借鉴域外具体的规则设计,就程序主体规则、证明规则、审理规则、裁判规则四个方面给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