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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之间相互制衡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的途径,总的来说,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但是如果合理地对权力进行配置和监督,就可以预防权力滥用的发生。就司法权力来说,用司法权控制和监督侦查权的行使,就可以保障被追诉一方的人身自由权益,这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在某种意义上呈线型模式,侦查机关和被追诉方的利益存在着巨大的悬殊,侦查机关享有强大的权力而被追诉方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合理有效的保护。我国长期以来存在这样一种观念,认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主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因此侦查机关在进行各种侦查行为时带有明显的追诉倾向,而忽视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时,很多涉及侵犯被追诉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都是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而没有经过中立司法机关的审查。笔者认为,当前将司法审查机制度引入侦查程序中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就是通过对侦查行为中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并研究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为建立我国的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提出合理的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进行概述,介绍侦查行为的界定,并通过对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当性进行分析,通过理论研究来证实侦查行为中介入司法审查制度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是对世界主要国家的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介绍,通过比对找出这些主要国家在司法审查制度方面的异同;第三部分是阐述我国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制度的缺失,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开始分析,指出我国目前侦查行为的监督上存在的问题,并介绍司法审查制度缺失的原因: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在我国对侦查行为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而后提出了我国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包括司法审查主体、范围、审查方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