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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几年我国涌现出了大量小区业主维权的案件,并且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同管理业务的案件中,业主委员会常常作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出现。随着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施和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出台,细化了对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都没有就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地位予以明确规定,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地位的理解不尽相同。业主委员会作为重要的物业管理组织,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直接涉及其行为后果的归属和法律责任的承担。笔者将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就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地位概述,总结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分析了业主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从法理上分析了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进一步阐明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对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地位现状进行比较研究,以期确立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地位;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地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从而对我国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确立进行现实考量;第五部分,在上述四个部分的基础上,提出确立我国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地位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