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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观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被纳入到政府政策视域之中。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并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以家庭为主、集体保障和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到2010年要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将政府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的责任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这无疑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者和推动者,政府在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合理定位在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中的政府责任,让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中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进程。随着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出现了空巢家庭的状况,这就弱化了家庭养老的功能。就在这时,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的加强,我国也面临着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这就共同促成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虽然政府对农村养老问题高度重视,不断发展农村经济,强化政府对农村养老问题的政策与资金扶持,自从新农村制度出台后,我国农村养老问题有了明显的改善与提高,农村养老矛盾也有所缓和,但是随着新农保制度的不断运行,也出现了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新农村制度的实施进程。在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进程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否保证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关键在于发展水平的高低。本文在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文章研究的背景与现实意义、其他学者对新农保的研究以及本文研究的方法;第二部分阐述了中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从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的出现,一直到现阶段新农保制度的运行都有其存在发展的原因和理论基础,同时提出了政府在新农保制度中应该承担的责任;第三部分运用相关理论对这种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问题进行了现实分析,详细阐明了我国新农保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接着第四部分在此基础上分别从需求和消费角度测算了我国农村居民在连接缴费15年、连接缴费20年、连接缴费25年和连接缴费30年四个缴费年限上适度的缴费率,主要测算了适度缴费率的区间限制,然后结合财政补贴状况综合分析适度的缴费区间;同时第五部分提出实现测算出的适度缴费水平的现实条件,不同的影响因素同时发生作用,共同促进适度缴费水平的实现,以及在缴费模式中考虑到政府补贴因素的介入对养老保险缴费模式的影响,最后一部分是针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对策建议:继续贯彻执行有关加强农民收入的法规政策;拓宽基金来源渠道,形成多层次的基金筹资模式;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及其保值增值;加强政府财政力度对新农保制度的转移支付,以促进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老有所养不仅是居民个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党和政府对全社会居民非常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杜会和谐、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为地方政府推行新农保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建议,通过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和财政责任,有效解决人口老龄化给农村养老带来的困境和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