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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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涉及到由第三人履行所发生的纠纷案件中,第三人往往主张自己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没有成为该合同的当事人,而债权人与债务人则认为是债务履行或者是债务加入,在此争议上各方当事人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恰好该种合同的履行纠纷又属于债务合同纠纷中很普遍的纠纷,也是常常使得法官在审理时感到很棘手的争议,归根结底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立法不明确,有关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规定只是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无具体明确、细化的规定,而债务加入制度更是没有被纳入立法范围,再加上我国对债务转移、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理论讨论较少,更深层次的探讨更是少之又少,就算是有涉及到,大多数也仅仅是在《债法》的总则部分或者是其他的教科书中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表述,理论上的研究并不尽如人意;另一方面,虽然从近几年来看,北京、上海等地的法院不断大胆创新推动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也审理了大量的相关类似案件,从中积累了不少的实务审判经验,再加上每年的最高人民法院也不断公布相关案件的指导性案例,但由于这三种制度都能够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表现形式呈现于外,再加上每个具体案件所表现出来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很难对此准确的进行区分界定,各地的法院也很难统一适用标准,因此常常会面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尴尬,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基于当前有关的理论探讨和实务经验的积累,对于实务中由第三人做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或者是事实上履行债务而产生的纠纷的性质的认定,对此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属于债务转移,也即是第三人已经完全代替原债务人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原债务人完全脱离债务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债务加入也就是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合同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即第三人并不是原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仍然应当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的义务。本文从一则真实的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案例入手,主要探讨了张某向徐某出具的《还款协议》的性质认定以及本案所涉及的民事调解书的性质的界定,从而对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加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明确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对实务中有关这三者的认定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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