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地方政府是特定区域内行政执法的主体;地方行政执法是国家管理的一部分,它承载着国家法治目标的实现。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要求地方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本文所探讨的即是地方行政执法规范体系的建设问题。所谓地方行政执法规范是指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适用于地方特定行政区域内的,规范地方政府及其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在内的一系列有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体系。地方行政执法规范在约束地方行政执法行为和完善我国的地方立法和促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地方行政执法规范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尤其是在地方立法中推动了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央和地方在两个维度上共同促进了中国的法制建设,但是地方性行政执法规范却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滥觞”的局面:地方立法责任和立法权限不明导致地方立法中超越权限情形时有出现;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仍然在很大的程度上干扰地方行政机关对于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这些都需要我们理性地研究地方行政执法规范体系。通过选取省级行政执法规范《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范本,笔者对我国地方立法机关在规范地方行政执法中所制定的三类行政执法规范进行了分析研究。三部地方行政执法规范对于完善地方行政执法规范的体系建设和建立统一的省级行政执法规范并最终构建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规范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意义。要完善我国的地方行政执法规范,必须正视我国地方执法规范建设中在制定标准、立法责任和立法权限、规范的内容、形式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地方行政执法规范的体系建设:第一,应当制定统一的地方行政执法规范制定标准和执法原则;第二,明确地方行政执法规范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和立法责任;第三,完善地方行政执法规范的内容和形式;第四,统一地方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地方行政执法规范法制建设的道路上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通过对于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文本的分析,文章的意图在于在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专题研究之外,采用比较法的视角来探索我国的地方行政执法建设和地方性执法规范在我国的行政法治进程中所起的作用,并试图从中找到完善我国地方行政执法建设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