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性及其借鉴——以窝藏、包庇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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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原则最早起源,是中国古代先秦儒家“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理论学说。随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亲亲相隐”的思想在西汉时期被统治者正式接纳,成为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这一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并于唐朝时趋于成熟、完备,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而后,清末变法以及民国时期的修法运动虽然对封建法律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但是“亲亲相隐”原则却始终得以保留。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的新法制,“亲亲相隐”原则被否定废除,可是在现行刑法中“亲亲相隐”原则所包涵的法律与亲情的矛盾冲突却并没有消失。 在现行刑事法律中,以窝藏、包庇罪为例,至亲间的窝藏、包庇行为也要被定罪处罚,而事实上亲属间的这一行为是出于一种人的本能驱使,如果以法律来强制定罪,一定程度上是强人所难,忽视伦理道德和人文关怀的表现。因此,以窝藏、包庇罪为视角,合理地借鉴“亲亲相隐”原则,对其进行一定的立法完善是必要之举。尤其是在我们强调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今天,“亲亲相隐”原则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只有在强化现代契约观念的理性基础上融进伦理道德和人性关怀的法律,才能更好的体现法律这门“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才能为人所真心接受并有效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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