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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即单从银行方面而言,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行使对银行开业、业务开展等的专门监督,而中国人民银行仅在货币政策上给予引导来影响银行的行为。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金融业而言,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与一定时期内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发展程度相适应的。但是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中央银行行长周小川曾针对于此定调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监管方向,并提出谋建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就旨在适应综合经营发展的趋势。不可否认的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将会对由“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对金融市场进行分别监管的局面起到良性的综合协调作用,从而适应金融业混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但是,这一机制的建立是针对整个金融大环境而言的。如果就此考虑银行业的处境,不难发现在应对国际化浪潮的冲击下,金融创新给银行产品带来的变化、外资银行涌入加剧的竞争、涉及银行业的衍生金融工具带来的影响等,如果单靠一个定位在分业监管体制之上的宏观的协调机制来作用其上,对银行业单个行业的运行也许还不够深入。因此,本文特针对于此,理顺当前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体制沿革、发展路线,以及我国银行业目前所面临的金融国际化所带来的竞争与挑战,借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形成富有新意的解决思路,综合成文。具体而言,全文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沿革及相关文献回顾。1984年起,我国形成了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人民银行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1998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银监会,建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管体制。2006年,为了应对金融国际化带来的挑战,随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我国谋求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但单靠此定位在分业监管体制之上的宏观的协调机制来作用其上,对银行业单个行业的运行还不够深入。第二部分,银行业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法引入。在保证对银行业监管目标的前提下,由经济学引入银行业监管成本—收益的概念。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提醒我们必须考虑资源约束,即必须认识到实施银行业监管需要耗费资源。这首先意味着存在一种可能性:实施某种银行业监管模式可能是不合算的。亦即,在贯彻实施银行业监管条例的过程中所耗费掉的资源成本有可能大于实现银行业监管目标后的收益;或者运用机会成本的概念,银行业监管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原本可以有更好的、更合算的用处,能够带来更大的收益。一般可以将银行业监管引起的成本分为两大类:一是银行业监管引起的直接资源成本;二是银行业监管引起的间接效率损失。将银行业监管引起的直接资源成本分为由政府负担和由企业负担两部分,即行政成本和守法成本(Compliance Costs)。银行业监管有可能通过以下途径导致间接效率损失:道德风险、监管削弱竞争导致静态低效率、妨碍金融中介的创新导致动态低效率、过于严厉的银行业监管促使金融机构重新考虑其从事的业务的地址等。要准确测量收益很难。一种可供选择的思路是进行成本有效性分析,即在无法确定某公共项目具体收益时,可以将之与没有某具体监管类别时的收益进行对比,如果有较大改善,就确认收益的存在性。本文即是采取这种办法。第三部分,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现状及相关成本-收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文中分别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划分的5类(非价格竞争监管、价格竞争监管即利率监管、货币政策工具监管、风险审慎监管、银行内部控制监管)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同时结合当前国际金融业正在发生的五大变化(全球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证券化、电脑化)给我国银行业监管带来的影响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第四部分,国外监管实效模式的学习和借鉴。主要论述了三种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经对比分析后,由于各国国情的特殊性,没有一种通用的万能模式存在。我国目前实行的还是分业监管的模式,而由当前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金融业实情可知,我国现在在金融宏观环境上发展并不突出,在金融业自身内部管理、金融业应对风险水平、金融市场秩序、社会信用度等其他金融改革配套措施方面仍存在相当差距,即并不具备成熟的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基础。第五部分,一种可能的设想: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混业协管部的成立。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单设一个混业协管部,由它专施对具有混业经营性质的新银行业产品、外资银行、涉及银行业务的衍生金融工具等的监管,同时该部门还负责就涉及到证券、保险等大金融范畴内的混业事项进行外部联系和处理,以及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协调等。可以预见,混业协管部的成立,将使我国银行业监管供给方面的“质”有很大提高,推动监管供给曲线向右移动,从而使均衡的监管数量提高、监管的价格(成本)大大降低,最终在综合效能上助推我国银行业与国际化金融接轨。第六部分为结语。本文吸取了参考文献中的一些观点,认为当前我国金融业还不适宜完全进行混业监管,必须在其中经历一个逐渐转化的过程,最终才能进行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与前人不同,本文在借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的基础上,对银行业监管提出新主张:谋建位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的混业协管部,专门解决银行业面对金融国际化所面临的问题。虽然这不一定会成为现实,但希望本文的创新能为解决中国银行业监管应对国际化挑战的难题提供一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