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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等封闭型公司的闭锁性困境之一,其造成的后果是使公司难以形成可执行的决议,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与经营,不仅可能使公司利益受损,还有可能因此危及股东的投资利益。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损耗和流失,将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甚至危害到正常的经济秩序。修订后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公司僵局救济提供了一定的途径,但仍未能很好对实务中出现的各种公司僵局进行有效的救济。本文以公司僵局救济机制为研究对象,结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司法实践的考察,根据相关的公司法理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公司僵局救济的完善进行了反思和探讨。以期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加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公司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