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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治实践均有司法解释的存在,基于各种原因,立法的缺陷往往难以避免,而司法解释则是缘于立法滞后的选择。然而面对诸多立法的缺陷,并不是所有的不足都可以简单的依靠司法解释加以解决,有的缺陷只能通过立法来加以修改和完善。如果司法权过分的侵入这一领域,无疑是越俎代庖,不仅有损立法权的权威,更与完善法制、维护法制统一以及增进社会正义的目标背道而驰。不可否认,由于受立法技术、司法体制、价值观念及法官能力的综合影响,我国司法解释的“泛立法化”现象有其存在的逻辑必然性,但正如一位论者所说,其逻辑必然性并不能证成其正当性与合理性,对此我们应充分剖析司法解释“立法化”背后折射出的深层法理问题,从而摆正司法机关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角色,使司法解释的应有功能得到最优发挥。本课题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对司法解释在中国的演进历程予以介绍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发展过程即为司法解释异化为准立法的过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司法解释“立法化”在内容、程序、效力、形式等方面的表现,从而对司法解释“立法化”在表现形式上予以初步界定。第二部分:导致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一部分从社会现实和学理角度对我国司法解释“立法化”的成因予以分析,在证成其违法性前,承认其存在的具有历史必然性,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作出客观的剖析。第三部分:在上一部分提出问题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探讨,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客观必然性并不能从逻辑上说明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其本身存在违法性的问题,并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这一部分即从体制和学理两方面概括司法解释“立法化”的违法性所在。第四部分:在上一部分司法解释范围规划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从法理和实务两方面分别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第五部分:结语,本部分是在前文探讨的基础上的一种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