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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的研究集中在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本研究以行政法为视角,以我国特大城市面临的主要社会风险为背景,以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的预防、监测、处置和危害后果恢复阶段内各项机制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总结域外国家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的经验和教训,优化我国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的法律路径。从行政法角度研究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有助于健全我国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的治理体系;有助于完善和发展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行政权力的基本理论;有助于丰富特大城市社会风险行政法治理论;有助于特大城市政府有效监管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确保特大城市社会和谐稳定,也有助于保障特大城市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大城市社会风险是指,在特大城市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由于特大城市所蕴含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所引发的可能造成社会损害事件,具有覆盖面广、危害严重、发生频率高、种类复杂、国际化趋势加强等特征。特大城市社会风险主要包括政治安全风险、暴恐安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社会治安风险、公共安全风险、民生安全风险、网络安全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等8大类。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是指,以政府为主导,由市场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复合型风险治理机制。它是根据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的发生和发展周期所设置的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监管机制。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法制化的本质是监管机制的常态化和规范化,规定行政权力的优先性,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通过法律明确相关主体在风险监管过程中的权力范围和边界,并明确风险监管程序。建构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时应当以风险社会理论、流程再造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和分期原理作为理论基础。而完善或优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的法律制度需要以公共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综合管制理论、行政过程原理为基础。特大城市社会风险预防阶段的各项机制,即风险源的排查、登记、识别机制;风险信息交流机制;风险定级评估机制;风险预案机制;风险应急动员机制,以及物资保障机制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日本东京都、美国加州以及美国纽约等特大城市社会风险预防机制及其法律制度的经验或者教训。优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预防机制的法律制度需要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比例原则、效率原则、协调性原则。优化之总体思路则是:坚持整体性治理,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运用行政过程理论,对特大城市社会风险进行全过程监管;以行政责任制为手段,督促各部门积极履职;注重对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的差异化管理。而优化之具体路径则包括调整或规范风险源的排查、登记、识别机制;风险信息交流机制;风险预评估机制;风险预案机制;风险应急动员机制以及物资保障机制等方面。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测阶段各项机制,即风险信息互联互通机制;风险信息报送机制;风险情报合作机制;定期审查机制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纽约、英国伦敦、新加坡、以及日本东京都等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测机制及其法律制度的经验或者教训。优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测机制的法律制度需要遵循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动态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优化之总体思路则是:建立和健全适合风险监测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平台;规范风险监测机制流程;降低监测预警的重心。优化之具体路径则包括规范或调整风险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风险信息的报送机制;风险情报合作机制;定期审查机制等方面。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处置阶段各项机制,即风险处置联动机制和行政应急措施机制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纽约、日本东京都、新加坡城、英国伦敦等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处置机制及其法律制度的经验或者教训。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处置机制的法制优化,需要围绕“法治化”这一主线,以优化风险处置联动机制为抓手,以强化行政应急措施机制为支撑,通过法制建设、制度建设、平台建设、配套建设,完善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处置机制的法制依据、制度规范、运行机制、保障机制和问责机制,全面提升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处置能力。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危害后果恢复阶段机制,即善后恢复、调查评估、救助补偿、规划重建和心理抚慰等机制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针对“卡特里娜飓风”恢复机制及法律制度,以及日本针对阪神大地震的恢复机制及法律制度的经验或者教训。优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危害后果恢复机制的法律制度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原则;坚持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原则;坚持科学统筹与资源整合原则;坚持合理规划原则。优化之总体思路则是成立恢复小组、制定和启动恢复计划、践行总体灾害恢复理念。优化之具体路径则涵盖到善后恢复机制、调查评估机制、救助补偿机制、规划重建机制和心理抚慰机制等方面。就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立法者或者监管者而言,需要适时制定一部《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法》,健全特大城市社会风险交流机制的制度规范,注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度建设,注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措施的制度建设,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机制的制度设计要发挥基础理论的作用,注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过程中的责任制度建设,注重有选择性的借鉴国外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注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中的心理抚慰机制的制度建设,注重特大城市社会风险监管网络的制度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