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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全面发展,逐渐建立起来了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补充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而前者就是非诉行政执行。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设立,在一定阶段内的确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有利于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活动的目标,维护社会的有序发展。但是这些年来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甚至超过行政诉讼案件。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这项制度存在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使得法院的公正性和司法权威受到质疑,未能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不利于依法治国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本文试图从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与运行现状和问题出发,对完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首先介绍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其次,分析了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最后再分析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的区别;第二部分介绍和分析了国外行政强制制度,包括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司法为主导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以及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行政为主导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并对两种执行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为我国改革提供理论支持;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运行现状和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最后一部分提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设想和建议,包括明确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确立裁执分离模式、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以及完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