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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的鉴证行为在市场经济的许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计工作通过保障企业对外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进而保证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同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可以节约信息使用的成本,从而使市场控制机制得以高效运转。此外,审计的存在要求企业自身不断增强其内部控制能力、重视内部治理,从而提高了企业质量和素质。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近年来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使会计造假事件的发生概率大大提高,这一现象从笔者统计的近年来证监会做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可见一斑。社会公众的投资行为的增加也使得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逐渐增加。因此,研究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问题,对于打击虚假陈述达到犯罪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目前我国学者对于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刑事责任的专门研究较少,大多以概括的形式出现,这种研究形式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但不足之处是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涉及较少,导致一些细节性问题没有被讨论到,比如犯罪主体类型、是否成立单位犯罪以及追诉标准的适用性等。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中主要体现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两个罪名中,其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形态更能够体现出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的本质,因此,本文主要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角度研究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由于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会涉及到注册会计师的概念和业务特点等专业知识,因此笔者采用了将刑法学和审计学的理论与方法相结合的方式研究虚假陈述行为所导致的刑事责任。首先,明确与注册会计师相关的理论知识,并阐述了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承担刑事责任的现状。其次,详细分析具有代表性的罪名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构成,并以案例的形式进一步对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案例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如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组织形式对单位犯罪认定的影响、单位犯罪内部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的完善给出建议,如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犯罪追诉标准提出修改建议,从而使《刑法》及相关规定能够发挥出其作用,及时有效的打击注册会计师的犯罪行为,同时保障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体现出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