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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在其古老而沉重的历史长河中一直为诸刑之首。在每一个国家,都经过了从滥用到慎用、由苛酷至轻缓的演变过程。纵观死刑发展史,从起源至泛滥到走向没落,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人们心中可以说曾是理所当然的存在。人们对其提出质疑,是由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贝卡利亚1764年提出的废止死刑的理论首开先河,直至现在这场死刑存废之争还在西方各国的刑法学界、社会学界以及其他思想界激烈地进行着。 但毋庸置疑的是,当今世界,废止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性潮流,也是国际社会人权组织的要求和奋斗的目标。在中国,虽说死刑的存废基本上还是一个无法引起争议的问题,似乎还谈不上什么死刑存废之争,但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认识和评价死刑这一冷峻而严肃的问题。它事关我国刑事立法改革的方向,事关我国现阶段刑事司法中是应当增加还是减少死刑适用的价值评价。通观当代中国的死刑政策的演变,不难看出,我国死刑立法是沿着“保留并限制死刑——扩张死刑态势明显——死刑扩张趋势弱化”的轨迹发展的,即清晰呈现着分野鲜明的三个阶段。今后的死刑立法是重蹈死刑扩大化覆辙还是回归严格限制死刑之路是当前我国死刑政策无可回避必须正视的重大抉择。而中国目前尚无法踏入废止死刑国家行列,有着深刻的原因,历史的、现实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伦理的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着中国废止死刑的步伐。当前形势下,我们惟有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科学、合理、分阶段、有步骤的从限制逐步走向废止死刑之路:一是大幅度削减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其中首当其冲需要削减的就是非暴力犯罪,特别是对于非暴力犯罪中没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和对他人人身基本权利不存在潜在危险的犯罪甚至应当通过立法优先予以即行废止。二是积极适用死缓制度,严格控制立即执行死刑的数量。三是严格执行死刑复核制度,为控制死刑适用提供程序上的保证。四是在现行刑法“特赦”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死刑赦免制度,增设死刑犯的要求特赦权。可以预见,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死刑被逐出刑罚体系也将成为我国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历史发展的唯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