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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行为是无法避免的行政行为,即使法律比较详尽的美国也不得不允许自由裁量行为的存在。国内外有许多行政法学家都曾经试图从理论上不给自由裁量以存在的空间,但都没有取得成功。由于自由裁量行为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主观性,因此,在这个自由裁量领域内,道德控制比法律控制更具有无法比拟的作用。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必然性决定了行政主体的道德控制不能仅仅只停留在他律的阶段,应该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和主要表现形式,它广泛存在于整个行政管理领域。但由于我国目前的依法行政还处在初级阶段,且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的特质决定其存在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从伦理范畴的视域,就目前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道德控制进行了一些探讨。文章分为相互衔接的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界定。首先,在探讨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得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即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理解而自行判断、自行选择的处理事务的方式或方法;其次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属性进行了阐述,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道德性、行为性和法律性。再次分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道德控制的可行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在该部分,笔者从伦理领域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论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道德控制的依据,提出公平正义的道德理念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在价值要求,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伦理规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在理论上探讨这一问题,可以更好地厘清伦理规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之重要性,从而更有效地指导实践。就具体实践而言,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中引入伦理规范,可以有利于行政主体从消极执法到积极裁量的转变、行政自由裁量活动从“工具性的行政活动”到“思维的行政活动”的转化、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从“完成”到“完善”的目标改进。第三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道德控制中应遵循的主要原则。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存在一定的道德底线,行政主体在这个底线之内的正确轨道行使,进行合理公正的自由裁量,就必须遵循客观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平衡原则和适度原则。第四部分道德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笔者立足于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详尽分析了由于行政人员业务水平低下、行政人员道德水平缺失、新旧体制的转轨、法律的道德化、外部力量及裁量的主、客体等因素的影响,造成目前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偏失和不公。第五部为我国自由裁量权道德控制的途径。该部分从解决问题出发,从伦理规范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五个途径:一是加强行政道德立法;二是建立科学的伦理评价机制;三是健全行政道德监督机制:四是加强行政道德教育;五是注重行政道德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