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工业文明的非生态化消费模式,是建立在“恶性增长”的基础上,以环境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破坏为代价,是造成全球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环境问题与人类的消费行为紧密相关。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时代,人类的消费方式将直接影响着自然环境。人类要想摆脱环境危机和生存困境,就必须改变以往的消费模式,建立一种健康合理的消费模式。生态消费正是基于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平衡严重失调等问题的出现而提出的一种崭新的消费方式。它把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一环,强调人与生态系统的和谐共处,强调人类消费必须受到生态环境的约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生态消费可以被视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消费。生态消费关系到人类是否能够与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和谐共处,关系到人类社会的现在与未来,因此,属于重大社会问题,也应当纳入到法律保护与调整的范围之内。生态消费法律是一种新型的环境与资源法律保障体系,旨在调整和规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形成既可满足人类需求,又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消费模式。生态消费法,实质上是“消费道德法”,其立法的伦理原则是适度消费、消费正义、生态优先原则;生态消费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当前中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许多消费者消费行为失范的现象。导致消费行为伦理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外在因素,也有价值层面的内在原因。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实现伦理与法律的良性互动。法与伦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体两面。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价值的多元化,迫切需要法律承担起凝聚道德共识的使命,生态消费法即如此。如何使生态消费理念深入指导生态消费法实践,在生态消费法的主体定位、行为规范、责任机制等环节,凸显生态消费的伦理导向,使消费主体的消费行为受到消费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构建起一个比较完整的生态消费法的伦理体系,正是本文力图解决和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