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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记是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是实现有限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发展的基本保证,对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早已做出有关规定。目前,标记做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模式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与认可,成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也从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试行标记化管理。 纵观全球发展,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行标记化管理已是必然的趋势。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标记虽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阶段,但起点较高。随着标记化管理的逐步推进,已在短期内充分体现出了其优越性,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标记化管理的初步实施,推动了我国野生动物管理事业的发展进程,是实现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提高了我国的履约水平,更进一步维护了国家形象,更坚实地奠定了我国在公约事务中的国际地位;为更科学、合理地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为野外资源的有效保护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满足了国际间贸易合作的要求;为涉及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执法创造了有利条件,使打击更有针对性,更加有效;社会力量的参与,营造出了一个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环境,净化了行业与市场,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基本的保障……。 但是,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行标记化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不断地修正与完善。本文经过对我国试行阶段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标记化管理进行充分地调研、分析与评估,认识到应分层次、渐进式地推进我国的标记化管理进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现阶段标记化管理的建议:应尽早确定并完善标记化管理的法律依据,以明确标记的法律地位,并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标记活动;建立完善的标记化管理体系,不仅需要强化标记化管理组织体系、执法监管体系的建设,而且要建立有效的科技保障体系,对资源的利用进行监测与评估;制定严格的标记市场准入条件、引入竞争机制以充分发挥标记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扩大宣传,营造推动标记化管理进程的氛围;加强行业组织的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