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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指的是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或是在既定的投入里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获得最大的收益。刑罚的效率是指国家通过刑罚的适用,以最少的刑罚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程度地遏制犯罪及消除犯罪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刑罚效率揭示了刑罚的本质。对刑罚的本质认识,人类经历了神罚论、报应论、功利论、目的论和折衷论五种学说:神罚论认为刑罚是由神赋予其在人间的代言人——国家或君主所操持的,对冒犯了神明(即犯罪)的人给予惩罚的权力;报应论认为善因善报,恶因恶报,刑罚的本质就是对犯罪这种恶因的一种恶报;功利论认为刑罚是预防社会成员犯罪的有效威慑(即一般预防);目的论认为刑罚是预防特定的个人犯罪(即个别预防);折衷论则认为刑罚本质中既应蕴含报应,又应有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 神罚论完全不具有合理性,报应论、功利论、目的论和折衷论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刑罚源于犯罪,犯罪源于人的需要,人的需要归根究底是对物质资源的满足。而物质资源是有限的,人却有着对物质资源无限渴求的本性,有限的物质资源不可能完全满足人的需要,两者之间构成了一对紧张的供给与需求的矛盾。犯罪由此而产生。这一矛盾不可能改变,因此不可能被彻底消灭,也无法完全预防。将研究视野从犯罪、犯罪人转向犯罪与物质资源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效率使物质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能够缓解有限的物质资源与人对物质资源的无限欲求之间的矛盾,相对满足人的需求,从而减少犯罪的数量。并且,效率起着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与具有较为鲜明的阶级性、时代性的正义相比较,它内容恒定,更符合人类的发展。因此,效率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刑罚的效率应为刑罚的本质,刑罚制度应在这一刑罚本质基础上建构。 要实现刑罚的效率,关键是使投入的刑罚成本恰到好处,同时刑罚成本资源间的配置达到最优组合。但是刑罚成本的投入只是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并不一定能防止犯罪的发生。当遏制犯罪的力量小于犯罪人用犯罪的手段满足自己需要的欲求时,犯罪人仍会在自己的欲求驱使下实施犯罪。只有当遏制犯罪的力量大于潜在犯罪人的欲求,从而使其放弃了实施犯罪的机会,刑罚成本的投入才发生效用。在此情况下,最佳的刑罚成本投入为削减犯罪的边际刑罚成本等于边际刑罚收益。刑罚成本所产生的威慑效力由刑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两部分组成,两者代表着不同的刑罚成本投入。刑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的最优资源配置位于最佳刑罚成本投入曲线与刑罚威慑等量线的切点。在我国,刑罚效率的实现还受到外部条件的制约:在政治上,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立法者没有意识到法律活动从另一层面上讲其实也是一种经济活动,没有认识到效率的重要性,施行“严打”过度消耗了刑罚资源,司法不独立也影响了刑罚效率机制的顺利运行;在经济上,限于国力,对刑罚资源的投入偏少,不能获得更多的刑罚收益;在法律意识上,国人根深蒂固的报应观念及一些传统思想使得刑罚的效率思想不被接受,一些案件的破获要增加额外的刑罚成本。经济条件与法律意识条件非一蹴而就即能形成,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而在制度上建立一套有效率的刑罚制度,改良刑罚资源在刑罚种类上的配置,即相对容易,且可收立竿见影之效果。 刑罚的种类分为死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个刑种,其皆以最大程度地消除犯罪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节约社会资源为刑罚得以实现。死刑效率的实现为对财产性犯罪不适用死刑,但对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适用死刑——安乐死除外,在剥夺罪犯的生命的同时剥夺罪犯的器 官。自由刑效率的实现为改革监狱制度、改进管制刑、改善假释制度、设置开放性处遇,降低 监禁成本,同时解抉犯罪人的社会化问题。财产刑效率的实现为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辅之 以自由刑。资格刑效率的实现为设立资格刑分立制,以解决“刑罚过剩”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