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人作证特免权是指在法定情形下,特定公民享有的拒绝作证或制止他人作证的权利。免证特权制度使得在案件事实查证过程中,具有证人资格的公民在法定条件下享有拒绝充当证人或拒绝回答某类问题的权利。免证特权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化解特定主体所持信息的保密性与其所负如实作证义务之间的矛盾,保护较实现诉讼目的更有价值的特殊社会关系和利益。证人作证特免权依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属之间的作证特免权就成为免证特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是规定亲属免证特权制度最早的国家,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准则,其核心内容是亲不为证。“亲不为证”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至周,亲亲之意逐渐演变成亲属容隐思想。其后的封建历史,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社会伦理基础,相延两千多年,亲属相容隐的思想在历史的长河中仍时见其踪影。建国以后,由于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对儒家学说持批判、排斥态度,我国法律摈弃了“亲亲相隐”的法律条款,与此同时,许多现代国家却在他们的法律中保留了该制度,欧洲一些国家在刑法条款中对“亲属相隐”留下了相当大的余地。世界各国就亲属免证特权予以立法,无疑是在进行价值比较以后,认为维护亲属间的关系的重要性胜过追究某些违法行为的重要性,也就是说,这种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亲属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极其重视并刻意加以保护的关系。免证特权制度有其深刻的法律文化背景,它最早出现在中国,其思想基础是中国古代传统的封建礼教和宗法思想。在家庭关系中,家人之间的关爱态度和相互扶助支持是道德所宣扬的,而家人之间的敌对和漠视是道德所唾弃的。因此,把道德上的合理的理由留给在诉讼中保持沉默的人,对于保全个人和社会的良知是必不可少的。家庭关系的核心是夫妻关系,然后是父母子女关系,由此延伸出若干代内的血亲和姻亲关系,因此,基于身份关系而享有的亲属作证特免权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在家庭与社会领域中的表现。建立、健全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对证人自主法律地位的保障,并能有效健全我国证人权利保障机制。它使司法武力的滥用得以避免,也是诉讼程序中寻求实体真实与权利保障所必然作出的让步,作证特免权因此成为行使公权力的界限,也成为私权利得以保护的防火墙。基于特定的价值目标,证人作证特免权孕育而生;同时,它又是利益权衡的结果。证人免证制度的价值在于对证人人权的保障,它体现了对社会关系的保护,对人文精神的关怀、亲情关系的尊重,以及对正常社会伦理道德观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持,它较为现实地考虑到了证人的困境和证言的真实性。而亲属间作证特免权对于保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以及保护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的隐私权所起的作用更是毋庸置疑。本文除引言、结论外,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万余字。第一部分就“证人豁免权”、“拒证权”和“作证特免权”予以区分,对“证人作证特免权”的含义作出基本理解。第二部分对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历史、现状与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例作了详细的审视。首先介绍免证特权制度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概貌;其次,按照不同的依据对作证特免权予以分类;再次,在分类的基础上,就特免权中的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缘起和发展做出介绍;然后论述了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历史与现实;最后对世界主要国家的亲属相隐制度予以考察和借鉴。第三部分从法律文化背景、社会伦理道德的作用、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法律伦理基础、证人自主法律地位的保障、个人权利维护的屏障以及诉讼程序价值等六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作证特免权存在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分析了证人免证权的正当性。对证人免证权进行利益权衡,论述亲属间特免权存在的理由以及与现代精神相吻合的亲亲相隐的传统。第五部分对我国的亲属免证制度予以反思,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并立足我国大陆实际,构建符合本土法资源的亲属免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