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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狱赔偿制是近代西方人权思想发展的产物,为国家赔偿制度的一部分,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发生错拘、错判,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给予赔偿的制度,包括对错拘的赔偿和对错判的赔偿两部分。错拘赔偿和错判赔偿的移植是不同步的,未决拘留赔偿制首先引入中国,而到1930年代,面对军警滥行拘押等侵害人权问题,民国律师界自下而上发起了一场旨在谋求人权的制度保障,促使南京国民政府对冤狱赔偿制进行立法的冤狱赔偿运动。该运动成为近代人权制度建构的重要实践,是近百年人权史的重要组成部分。迄今为止,考察近代冤狱赔偿运动的论文和著作更关注运动本身,对冤狱赔偿制度如何引入到中国的问题则未作回答。本文即是以此为出发点,引入法律移植的视角,从原始资料入手,通过审视这样一场由律师界发起并引起政府和媒体广泛关注的法律运动,来考察近代中国冤狱赔偿制度的移植,并力图对社会各界对冤狱赔偿制度的认知程度及1930年代国民政府法制建设的实情予以关照。希望藉此透视近代国人的人权意识及近代人权制度建构的艰难。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研究缘由及学术史。第二部分为论文的第一章,主要阐述从未决拘留制到冤狱赔偿制的移植过程,并进而指出冤狱赔偿运动的缘起。本章首先介绍清末至民初对错拘、错判的处置措施及认知变化;其次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滥行羁押问题的浮现,及上海律师提出并坚持建立未决拘留赔偿制度的努力;再次,指出律师从错拘到错判关注的转变并考察其缘由,进而分析1930年代的上海社会的局势,为何让爱国的上海律师公会把设立冤狱赔偿制度视为当务之急。第三部分,也即本文的第二章,重点论述冤狱赔偿运动的三次实践活动,体现律师、媒体与政府之间的互动。首先,律师为保障人权、促进法律发展积极与媒体交涉,引导、争夺话语权,得到民众的支持;媒体应律师界请求对冤狱赔偿制度广为宣传,力图引起政府和民众的注意,并在一定程度上力图消除政府的担忧。而在政府方面,从运动的筹备须经政府同意到与政府多次交涉制度立法,律师与政府的互动是这场运动的重要环节。其次,冤狱赔偿运动的实践也体现了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一个律师团体,在表达律师主张、开展促法活动及与政府交涉、对话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冤狱赔偿运动虽只举行了三届,未能达到最终的目标,但它扩大了冤狱赔偿制度的影响,实际上加快了冤狱赔偿制度移植和本土化的过程。第四部分,即论文的第三章,分析社会各方对冤狱赔偿的反应与认知。不少大众媒体在《申报》等主流媒体的影响下,公开表达自己对冤狱赔偿制度的拥护;政府内部官员则基于对国民政府现阶段法制建设实情的认识,主张不一;律师和法官等学界人士则对制度进一步阐述,在冤狱赔偿归责、冤狱概念界定等冤狱赔偿制度移植和继受问题上各抒己见,形成了小规模的学术之争,加快了冤狱赔偿制度移植过程。第五部分是论文的结语,对全文内容从三个维度进行总结和提炼。首先,从冤狱赔偿制度与政治的关系入手,探讨了冤狱赔偿制度移植路径中政治因素所起的作用,其次梳理冤狱赔偿制度的移植脉络,兼顾制度各部分的动态演进及知识传播过程中社会各方的认知差异,最后,对冤狱赔偿问题上固有法与继受法中存在的冲突予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