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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理论的价值,分类和救济问题都缺乏系统的研究,尤其是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如何界定,对其造成的损害如何救济,甚至被称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黑洞”,理论界对其争议也颇多。本文综合各家各流派观点,对行政事实行为作出清晰界定,并以界定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为出发点,通过比较域外对行政事实行为相对人的救济制度和救济实践,指出我国现行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在这一基础上,笔者深入探讨了完善我国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