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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自然人死亡后,相应的民事权利就随之消失。但是,其是不是还存在某些人格利益呢?如果存在,那么这些利益又该如何保护呢?由谁来保护?保护期限为多久?我国民法并未对这些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所适用的理论依据也是在不断地变换着,学术界也是存在很多不同的学说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议,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具有说服力的学说为司法适用。但是,无论存在多少争议和不同的理论依据,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死者生前人格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因为这不仅仅牵涉到法律问题,它也是一种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社会秩序问题。这样的维护不仅有助于维护近亲属的身份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接体现,与社会利益紧密相连。因此,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进行概念界定和保护必要性介绍,通过对人格权、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和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解释说明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概念的合理性。同时,从社会利益、立法价值、公序良俗等不同角度进行考虑,再通过列举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一些案件来说明确立统一的保护理论依据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进行保护,不仅仅是基于理论上的必要性,更具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满足社会需求的现实必要性,这也是我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首先是介绍学术界现有的几种主要学说观点,进一步对这几种学说进行分析评述,在结合第一部分概念界定的基础上,通过与既有的民法理论和原则相比较,指出各个学说合理的一面和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近亲属身份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综合说。第三部分是介绍国外关于保护的制度现状。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部分国家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进行研究,分析得出英美法系主要通过判例的形式予以肯定和保护,而大陆法系则侧重于通过立法来予以保护,在保护方式和保护期限以及权利行使主体上也存在不同,并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理论观点和具体实践操作与我国学界主张的理论学说进行对应分析。第四部分首先介绍我国保护的制度现状,我国目前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只有著作权法以及司法解释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针对我国的制度现状针对性的提出了民法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完善一般人格利益的保护、将侵害行为的考量因素具体化、明确责任承担条款,制定出具体的可供统一使用的法律。司法上完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期限以及请求权主体等问题,以近亲属身份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类型化分析,构建合理的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