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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十世纪中后期时至今日,社会治理大致经历了国家管理、公共管理以及公共治理三种不同阶段,此三阶段各有所长,但基本理念相去甚远,概括而言,其彼此交错的基本趋势是:如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最大程度实现行政两造之间的平衡与合作,本文主题亦正是应此趋势而作。
文章围绕“软法可以作为治理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补充方案”这一主题而展开,全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阐述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和软法的基本理论;第二,阐述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软法治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第三,阐述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软法治理的基本结构。
首先,在基本理论中,文章详细解读了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明确指出了现阶段理论研究存在的误区;另一方面,对于软法基本理论而言,笔者针对现阶段混乱状况,也在现有学说基础上确定了本文将要适用基本理论。
其次,在必要性与合理性论证中,文章首先分析了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行政裁量的形态和特征,之后通过比较分析,结合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自身属性,拟得出以下暂时结论:硬法规制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本质属性是相矛盾的,而能够起到补充效果的应该是软法治理。
最后,在基本结构部分,文章按照“总体到部分”的思路而展开,大致呈现了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软法治理的基本结构:亦即“软法规范之静态治理结构”、“软法开放协调法之动态治理结构”、“软法责任之否定性法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