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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纠错式监管中,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管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纠正自己或者被许可人的错误。行政机关的错误主要表现在许可的事前审查阶段违法授予行政许可和许可授予后由于必要监管措施的缺乏从而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被许可人的错误主要表现为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擅自从事需要许可的行为,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实践中,行政许可监管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管体现出一种被动性特征,监管机关只是在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才采取监管措施,这与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监管工作应由行政许可监管机关依职权主动开展完全是背道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