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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设置,一直为刑法学者所诟病,认为其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而究竟应该如何加以修改,大家的观点则莫衷一是。本文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其他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贿赂犯罪立法例,作为我国大陆地区贿赂罪名确定的参考,同时以刑法司法解释理论为视角,先对现有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再提出自己关于重新构建贿赂罪名体系的意见。论文写作的目的在于,为贿赂犯罪罪名的研究提供多维的思考空间,并以此激发更多学者从其他各种角度来探索这一问题,希望可以得到更多新鲜的观点和看法,从而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罪名的现实可能性。论文包括绪论和论文主体四章,共五个部分。绪论介绍了选题的原因,已有研究成果,论文的创新。第一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贿赂犯罪的罪名设置”。本章介绍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贿赂犯罪规定,提出自己对其中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理解并对其特点进行了概括分析,指出“利用影响力交易罪”与体系中的其他罪名相比具有较大差异,也给整个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带来了一些问题。第二章“其他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规定”。本章主要介绍了俄罗斯、德国、日本、美国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刑事立法中贿赂犯罪的罪名设置,总结了上述立法例在罪名确定方面的一些共同特点,以为我国大陆地区贿赂罪名体系的重新构建提供参考。第三章“我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及其存在的问题”。本章首先系统总结了我国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然后从刑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原则与方法角度对现存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批判。第四章“对我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重构”。本章结合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贿赂罪名设置,对我国贿赂罪名的划分原则、具体设置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重新构建了我国的贿赂罪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