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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诈骗罪需要哪些要素?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诈骗罪的构成需要四个要素,而且四个要素中的处分行为还必须具有处分意识,如此诈骗罪成为侵财犯罪中最为复杂的一个罪名。因为理论指导实践,所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盗骗交织案件,行为人往往被认定构成盗窃罪,之所以难以认定诈骗罪,多数原因是由于诈骗罪中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处分行为”造成的。近些年来,国内互联网支付平台迅猛发展,在其给国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利用二维码、支付宝和微信等新型支付方式引发的各类诈骗案件。因为新的支付方式意味着新的交易方式,而交易方式往往对应着法律中的财产转移方式,如此科学技术的进步挑战了现有法律规定,给诈骗罪的认定带来了诸多挑战,也给学界带来了颇多争鸣。笔者之所以选择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也正是因为前述诸多原因。本文将通过对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全面系统分析,对诈骗罪中处分行为进行层层剖析,以期能够对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认定厘清一条清晰的脉络。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导言、处分行为的主体、处分行为的主观面——处分意识、处分行为的客观面——转移财产以及结语。导言部分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论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处分行为的主体。之所以首先研究处分行为的主体,是为了避免处分行为主体的认定问题与处分意识问题的混淆。本章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处分行为主体的范围,指出无处分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处分行为的主体,限制行为能力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否可以作为处分行为的主体,机器可以作为处分行为的主体。第二部分,讨论处分行为主体的权限与地位,主要分析如何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何认定处分行为的主体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与地位。第二章,处分行为的主观面——处分意识。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介绍现在学界的四种学说:处分意识必要说、处分意识不必要说、处分意识折衷说和区分说。在第二部分,笔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指出自己对处分意识必要说的质疑,认为处分意识不必要说更为合理。其一,反驳了处分意识存在的本质是体系解释的需要,阐明处分意识的存在,是因为不完全归纳得出的被害人特征。其二,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学者不断扩大处分意识内容的解释,造成诈骗罪各要素之间因果关系断裂。其三,处分意识不必要说并不会否定处分行为的自愿性。其四,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学者,提出的各种处分意识的功能存在错误。第三章,处分行为的客观面——转移财产。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所有权转移说和占有转移说。关于所有权转移说,分析了为什么所有权转移说会存在以及所有权转移说的不合理性。笔者赞同占有转移说。关于占有转移说,分析了占有转移说的合理性,反驳了对占有转移说的否定。第二部分,讨论财产转移的特殊表现形式,即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分析了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对诈骗罪的影响,以及如何判断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结语部分认定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进行了整体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