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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关税区作为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特殊制度安排,从GATT时期的临时适用,到WTO建立后成为正式的国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法律特征也不断得到完善。但是在ITO/GATT/WTO正式文本以及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完整全面的阐述。以往的研究基本集中于讨论单独关税区在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并且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首先对单独关税区的概念、法律含义进行了定位,论述了单独关税区法律内涵逐步完善的过程,重新界定了单独关税区在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然后从成员资格的角度,分析了单独关税区加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关规定,以及港澳台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沿革。而后重点论述了单独关税区与所属主权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法律关系。依据国际组织法和国际条约法,得出单独关税区不具备缔约能力的结论,并结合不同宪政制度下的国内法实践,讨论了单独关税区是否具备缔约权问题。最后根据上述论证,分析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对处理台湾问题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单独关税区地位不会扩大台湾当局在政治上的“国际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单独关税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利于海峡两岸求同存异,扩大共识和合作,促进两岸关系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