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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乡村社会势力的四种类型分别是致仕官、现任外地官吏及离任官吏、士子、家族和富豪、侠义人物,其中除了致仕官和现任外地官吏外,几乎都以中间势力的身份出现。致仕官是乡村社会势力的特殊群体,他们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一方面体现了政府对致仕官的优待,可以让他们发挥对百姓的教化作用;另一方面,致仕官不同于现任官吏,他们失去了原来的职权。现任外地官吏和离任官吏都是以社会势力的身份在乡村社会出现的,同政府联系密切。士子是隋唐新兴的乡村社会势力,具有典型性。富民和豪民地位屡有变动,上升趋势明显。家族中讲了陈子昂家族在周济百姓等方面对乡村社会所起的作用。侠义人物的出现是动乱的社会背景的反映,他们在保护农民等方面对乡村产生了重大影响。隋唐时期乡村社会势力在乡村传播儒学和改变民风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他们以榜样的力量带动乡村社会重视文化和孝行,改变陋习,使乡民自发的行为有了儒家思想的指导,转向自觉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隋唐乡村社会势力总体上有新、富、变的特点,作为一种政府与乡村间的中间势力,总体上体现出他们以自身的更好发展为行动目的,体现了强烈的上升要求,他们的行动受这个目的的影响,对国家和乡村社会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