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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贯彻落实强化民行检察监督政策精神和立法要求越来越重要。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积极转变观念,适应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014年,中国修改了《行政诉讼法》,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明确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因此还建立了上级检察院的抗诉制度和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制度。行政检察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从监督范围,从过去的单一行政诉讼监督,到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违法的监督。在监督对象上,以前主要监督人民法院的裁判,现在法律明确规定增加了人民行政调解书、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行政执行活动。根据四中全会的要求,有必要逐步拓展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和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在监督方式上,从过去的法律规定的抗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起公益诉讼等多元化的方式。在案件来源上,从过去主要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发展到除当事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发现、依职权监督。这些重要变化,决定了行政检察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对完善行政检察制度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把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加大对民事行政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Y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调研基本情况进行论述。首先对调研地点Y县人民检察院的选择进行了解释,列举Y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调研点所具有的的代表性和优势等。简要的描述了对Y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调研经过和调研情况,以及本次调研所使用的调研方法。第二部分是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通过对Y县人民检察院4个月的调研,对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检察长以及其他科室的检察官以及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向社会发放有针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问题的调查问卷,对调研得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这些数据作为后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供数据支撑,并作为接下来针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打下基础。第三部分是通过对调研得到的数据和材料进行汇总和分析,全面总结我国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希望通过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得出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原因,以期提出针对性的措施。第四部分就是针对本文第三部分提到的当前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通过对调研得到的数据和材料的分析,针对目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民行检察监督案源少、民行检察监督力量薄弱、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社会知晓度不高、当事人通过民行检察监督维权意识不强、对民行检察监督职能效果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建议,如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联动、加强民行检察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着力加强案件来源机制建设,宣传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建立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监察监督宣传工作、突出监督重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等。第五部分是结语部分。在结语部分,本人谈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目前的现状,通过对本次Y县人民检察院调研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找出有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和相应的对策,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和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