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视角下的遗嘱解释——以遗嘱人的真意探求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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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遗嘱解释理论无论是暗示说,还是区别说,都主张解释者在解释时应让自己处在遗嘱人的地位,抛弃自己的主观先见,做到客观中立,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暗示说中的“明白无误规则”强调解释的最终结果应以遗嘱的字义为准,如此方能确立解释的客观标准。从解释学的视角来看,其仍未脱离传统解释学的“作者原意理论”。 罗马法遗嘱解释中“遗嘱人真意探求”的出现和发展一方面受到了早期斯多亚哲学“喻意解释”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到了衡平观念的影响。中世纪由于遗嘱案件属于精神案件而归教会法院管辖,又加之此时遗嘱人将“灵魂的幸福与否”看成是立遗嘱的头等大事,因此其时发展成熟的“喻意解经法”使“遗嘱人真意探求”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近现代遗嘱解释的规定与主张乃至当前遗嘱解释理论关于“遗嘱人真意探求”的观点,仍属于普遍解释学“作者原意理论”的范围;而作者原意理论,在普遍解释学发生本体论的转向下,遭到了哲学解释学的批判。在遗嘱人真意探求中,解释者不可能价值无涉,完全抛弃自己的主观观念与先见而进行所谓的“客观解释”;也不存在要么对要么错的判决,毋宁是在解释者与文本、解释者与解释者的对话中达到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结论。在遗嘱人真意探求上,一方面应大胆地承认重现“遗嘱人真意”的不可能性,注重理解的多元性;另一方面又不能放弃探求“遗嘱人真意”的认知方向,并进而确立新的解释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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