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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时将现有技术作为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判断标准,《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产生,是我国专利制度上的一次重大进步,不仅对专利侵权理论的研究具有积极意义,还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篇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现有技术抗辩的概述,介绍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概念,设计的目的和作用以及现有技术抗辩发展的历史,对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有个全方位的认识。从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仅是对现有技术抗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准确予以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设计的初衷还是还原诉讼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原则,完全是法律公平正义理念的反映。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介绍了德国、美国、日本几个国家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每个国家因为国情的差异,对于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有各自的理解,也就提示我们我国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研究应立足国情,借鉴有利的成果来完善我国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第二部分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应用中必须面临的对比标准和对比规则进行探讨,说明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争议。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诞生到我国专利法将现有技术抗辩写入专利法,的确经过漫长的过程。我们对于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理解还是字面上的,现有技术抗辩应用中涉及的问题很多、很复杂。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适用起来标准不一,结果多样,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现有技术抗辩对比标准之多,争议之大,体现学术上百家争鸣,同时也是杂乱无章的表现。尽快统一对比标准迫在眉睫,对司法效率和社会效应产生直接作用。第三部分介绍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现状和不足之处,可以看出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在我国目前阶段的适用存在重重困难。法院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构成专利相同侵权的情况下,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条件显得摇摆不定,因为专利无效申请程序耗时耗力;还有现有技术抗辩对法官的要求非常苛刻,没有专业的知识背景,难以对现有技术抗辩进行有效的判定。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重视。最后一个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技术抗辩的不足的分析,以期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之处,潜心研究它并加以解决不足才是前辈后生们奋以拼搏的目的。和学者们的观点一样,希望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将其适用于专利相同侵权。对比标准上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加以确定减少适用的麻烦。还有在对比审查时能够发挥专利行政部门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对被控侵权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进行鉴定,笔者认为这些还是相当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