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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来源于以德日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逐渐确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分配方案的执行异议之诉等执行异议之诉类型,本文研究的对象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随着我国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面临着不少新困境。在理论层面上,首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存在命令之诉说、救济之诉说、形成之诉说、新形成之诉说等诸多学说分野,其性质亟待厘清;其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同为救济程序,实践的发展导致其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被明确;最后,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重点应为执行标的的权利争端还是执行标的应否被执行,学者们也有着不同的考量。针对理论困境,笔者在本文的概述部分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回应,从而为有效解决实践层面的问题打下理论基础。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部分,笔者详细介绍了当前学界存在的几种观点,并逐一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新形成之诉说是最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性质的观点。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其他救济程序之间的关系部分,笔者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物权确认之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新的阐释。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重点部分,笔者认为不应将前述两个审判重点分别看待,而应当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将二者结合起来,从而明确裁判的既判力。在实践层面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同样存在诸多问题,笔者总结出了四个典型问题,包括执行异议程序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对异议事由规定的理解不统一、缺乏限制案外人不当提起物权确认之诉以阻碍原审执行的制度、防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滥用的配套制度缺失。笔者通过对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和英美法系部分国家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并提出了解决建议。针对第一点,笔者建议区分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之间的审查标准,以正确发挥执行异议程序的作用。针对第二点,笔者建议将异议事由划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租赁权、债权等类型,从而实现异议事由的统一化,维护司法的权威。针对第三点,笔者建议较之确认之诉,应优先选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在案外人败诉的情形下赋予裁判文书中关于执行标的权利争端的论证部分既判力,从根本上避免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针对第四点,为了防止程序的滥用,笔者建议应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有提供担保才能停止执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