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类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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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类罪是一项严重危害全人类的罪行,在国际法上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处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要对危害人类罪的法律特性给以全面、深刻分析,以求精确的打击危害人类罪的罪犯。  本文主要论述了危害人类罪的发展过程,包括早期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盟军对德国军事管制的第10号法令》、《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的国际法庭规约》,以及现在国际法领域关于危害人类罪的权威条约《罗马规约》。以上列举的关于危害人类罪的法律规范越来越完善。本文也全面分析了这个过程中主要发展结果,将每部法律文件的适用背景及其特点一一作出分析,从而为当代危害人类罪的研究打下基础。  本文分析了危害人类罪的构成要件,在主体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三个角度给与全面分析。危害人类罪的主体是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有资格和能力承担危害人类罪的国际责任。主观方面的要求是故意和明知,即只有在故意和明知的情况下作出危害人类罪的行为的时候才会受到惩罚,但这里的故意与明知与中国刑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只相当于中国刑法的意识因素:明知。客观方面,危害人类罪包括11种具体罪行,例如:谋杀;灭绝;奴役;驱逐出境或强迫迁移人口;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酷刑;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等等。本文还对危害人类罪项下的各具体犯罪及其分别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特殊性分析,在总体上掌握危害人类罪的构成要件后,具体分析每一项犯罪的特殊之处,从而为准确把握现代危害人类罪的构成奠定基础。  本文还对危害人类罪的定罪原则给予了分析,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外还有两个此罪独有之原则:不适用时效原则、罪责自负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在确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应该以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在确定构成重罪还是构成轻罪的时候以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在确定处以何种刑罚的时候仍以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规定:国际法上尤其是危害人类罪所要遵守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主要指国家元首与普通平民之间要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承担责任。国家元首犯罪要受到国际法的追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规定: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不适用时效原则规定:罪犯犯下危害人类罪时,不管经过多长时间,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与一般国内法的规定是有非常大区别的。罪责自负原则规定:罪责自负原则指任何人犯罪都不能逃避法律的追究,犯罪者本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际法范畴内的此原则还可细分为两个子原则:“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和“指挥官及上级承担职务责任原则”。这五项原则既保障了全体人类的利益,也保护了犯罪者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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