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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作为商品经济的一种制度设计和价值选择自德国票据法(1871年公布实施汇票本票法,1908年另定支票法)开始以来,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效仿。票据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在商品经济发展之初是作为一种支付手段以克服金钱支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阻碍。其后,随经济的发展,票据的流通转让的需要,出现了票据的流通或转让背书制度。同时,也正是由于票据具有了流通性,使得一张票据可辗转于多人之手,使票据能在更大的领域内发挥票据的多种衍生经济职能,如信用职能、结算职能、融资职能等等。而票据的无因性规则的立法理念正是在于充分发挥票据的以上的诸种职能,确保交易之安全,同时也使票据的流通更为便捷,降低持票人的风险,从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票据无因性的含义是指票据行为的有效无效,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的原因关系分离,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效力或其存废的影响。由于票据有极强的流通性,而票据的无因对票据的国际间结算、流通产生积极作用,票据无因性作为票据法的一项基本规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和遵守。但是,这一为各国所公认的票据法的基本规则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未达成共识。而对于入世后我国所面临的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所带来的挑战,若轻易否定或是对票据行为无因性进行模糊的界定,将会对我国经济产生相应的影响。因此本文从对从无因性理论的分析入手,分析了票据行为适用的基础理论和社会基础。在此基础上,对票据无因性的法理内涵作较详细的考察。并分析了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与牵连种种表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确立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则的相对化这一观点,认为对票据无因性的坚持应是相对的。所谓相对地坚持票据的无因性,就是指在坚持票据无因性的规则之下,兼顾特殊情形,即要严守票据无因性的基本规则,同时也要对规则的例外严格遵守,当出现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发生重合而又相互冲突的情形时,应当考虑使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关系发生一定的影响,即允许票据关系锁链中的直接前手基于基础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对抗其直接后手,进行票据抗辩。一旦超出这一范围,应严格适用票据无因性这一规则。这样可以全面保护票据上权利人在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中所拥有的合法利益,这就使票据成为“相对有因”,但其实质仍然是保证票据的各项经济职能的顺利实现,与票据本身的无因性并不矛盾。第二章是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这一规则上的立法规定,提出了票据的发展观,认为:一个国家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票据立法只要能够适应本国的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妨碍经济的发展,能够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同时,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能够方便、快捷、高效地协助商事交易的开展,减少纠纷的发生,这样的票据法就是合理的,高效的。最终在理论分析和立法例实证考察的基础之上,在第三章中对我国票据立法中有关票据无因性的规定作了纵向的考察,分析了我国票据法中对票据无因性问题规定的表现,产生原因。最终落脚于我国的票据实践,在第四章中对我国票据制度的流弊进行了分析,提出在我国票据制度中应确立并强化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则相对化这一观点,并对我国票据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