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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既是一种生理现象和自然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当其作为法律事实时,又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本文从法学原理出发,借鉴社会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的一些解决问题的角度,着眼于观点的法律价值及其可行性,结合多个现实案例,采用逻辑分析、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论证方法,对我国生育权的概念、由来、性质、限制和实现等问题进行探讨,剖析我国生育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本论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为生育权的概述,分析了生育权的概念争议及生育权的由来,并创新地提出生育权适用“自动取得”原则。第二章为生育权的性质,认为生育权是基本人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个人和夫妇都是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对个人是人格权,对夫妻则表现为身份权。第三章讨论分析了婚姻关系内的生育权关系问题,认为夫妻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并提出应赋予女性配偶生育优先决定权以解决配偶间的生育权纠纷。第四章就无配偶者生育权的享有和实现问题展开探讨,认为无配偶者生育的孩子与离异单亲家庭的孩子相似,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会对其成长产生大的不良影响,这个问题不应成为限制无配偶者生育的理由。无配偶者理应享有生育权,但是基于目前的现实需要,应当对其生育权的行使进行限制;文章还提出如果允许无配偶者通过人工授精等手段进行生育,则应采用育前强制DNA检测以避免近亲繁殖。第五章从法理、司法实践、伦理多重角度探讨死刑犯生育权问题,认为死刑犯亦享有生育权,其生育权的行使受限是基于其“自愿”放弃生育权的犯罪行为,因此法律不宜以积极的行为帮助其实现其“自动”放弃的权利;同时,认为死刑犯生育的孩子有别于无配偶者生育的孩子,容易对社会产生敌对心理,对其成长及心理健康不利,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