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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自古以来都是执政者惩治的重点对象,历朝历代在其刑法中,都对贪污罪的立法规定占据相当大的篇幅。贪污罪不仅仅侵犯了国家集体的公共财物,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掌握国家公权力的这部分人一旦腐化,将会造成社会极大的不稳定,甚至会亡国亡党。可见,对贪污罪的打击工作不能懈怠。当前,屡屡爆出高官因为贪污纷纷下马的消息,这些现象不仅让我们痛心疾首,更应该引起重视并反思,单一的思想教育还不够,要从体制上,立法上解决此类问题。而如今,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发展,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深入和完善,越来越多的新兴事物进入市场成为市场要素,取得利益,融入我们的生活。相对于此,国家立法的速度相对滞后,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速度。因此,现实中,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针对法律中存在的这些真空地带,将犯罪对象瞄准了这些还未被立法明确规定为贪污罪犯罪对象的新兴事物,例如,著作权,债权,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等等。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当碰到类似问题时,必将引起一番争论,学术界也对这些问题的讨论风起云涌,观点莫衷一是,但是,通过抽丝剥茧,也能发现一些符合基本价值,立法目的的共同规则。笔者就试图通过分析贪污罪犯罪对象的基本问题,着重讨论一些典型对象的入罪辨析,希望以点带面,能够揭示贪污罪犯罪对象立法规定中的弊端,从而提出立法建言,希望能够给关注该问题的研究者们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在这样的总体思路下,本文主要分三大部分来写作。第一部分是研究贪污罪犯罪对象的几个基本问题,即贪污罪犯罪对象的概念,内涵以及立法沿革。在贪污罪犯罪对象内涵部分,着重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九十四、二百七十一、一百八十三条中规定的公共财物、应交公的礼物、本单位财物和保险金这四个对象进行分析,以明确贪污罪犯罪对象的所有制属性应该是公私财物,而非传统观点中的仅指公共财物。第二部分是关于贪污罪若干犯罪对象的入罪辨析问题。虽然笔者希望尽可能全面地选取对象进行分析讨论,但囿于篇幅以及笔者的阅读范围和水平的限制,在此仅选择了几个典型的并且在当前司法实践和学术界都有争议的对象作为讨论,主要包括无形财产、不动产、违禁品和非法财物以及混合制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犯罪对象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基于前两部分的分析,以及借鉴中国台湾、香港地区对此的立法规定,指出我国大陆地区贪污罪犯罪对象立法规定中的不足之处,继而提出立法建言,以期得到完善,为我国惩治腐败,打击贪污犯罪的工作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