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中的家事调解——以法院调解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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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社会变迁中的家事调解进行了研究。家事调解是一种由中立的第三方帮助双方当事人界定、厘清争议焦点,促使双方沟通,以相互让步、面对面协议的方式解决家事纷争的机制。家事调解的功能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意愿、促进沟通并修复受损关系、缓解制定法与民俗习惯的冲突和个性化解决纷争以实现实质正义。家事调解的原则在于,以利益而不是权利为中心、子女最大利益。两大法系国家(地区)家事调解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合意”的理解不同。大陆法系认为调解应当是自律与他律协同作用的过程。英美法系则认为调解是促成当事人自律的解决纷争的程序,当事人对程序有着绝对的控制决定权。理念上的差异,使得大陆法系的家事调解以法院附设调解为主导模式,在程序的启动上实行强制调解,调解主体能动性更强。我国没有建立家事调解制度,在家事纠纷的调解实践中,也没有将民事纠纷与家事纠纷区别对待。统计发现,离婚案件调解与法院调解整体变迁的趋势和时点基本一致。“三养”案件与离婚案件的相关度很高,继承案件调解率始终低于离婚和“三养”案件。政策变迁研究表明,法院调解的复兴是基于对调解价值的重新认识,并因政治需要而由司法政策大力推行的结果。当今天运动式的调解热潮退却的时候,家事案件的调解优先解决,能否得到制度化的保障存疑。目前的家事纠纷调解实践,存在调解人员供给不足、家事调解价值认知表面化、诉前调解不规范、调解人缺乏专业训练、考核机制有待合理化等问题。   我国构建家事调解制度的必要,除旨在发挥家事调解的功能以外,还源于对我国家事纠纷调解实践问题的回应。应参酌以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家事调解制度,设立家事法庭,采取法院附设调解的模式,将家事调解作为家事诉讼的前置性程序。审判程序中可由法官进行补充性调解。应选聘具有心理学、法律、社会学等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担任专职调解员,并定期进行家事调解的专业培训。家事调解员的角色多元,是程序的控制者、教育者、协谈者、启发者。为落实家事纠纷的专业化解决,必须根据案件类型对调解主体进行选择。家事调解员仍有必要“查证事实”,但原则上无须“查清事实”。在调解中可以交替采用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法。调解员可以通过预测诉讼结果的方式进行调解。根据调解的功能定位不同,离婚、“三养”、继承案件应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家事调解有必要引入内容、过程取向的考核指标,同时增加外部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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