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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婚姻效力是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而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且不能产生合法婚姻所对应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瑕疵婚姻的效力可分为无效与可撤销两种。无效婚姻,是指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的婚姻,此类婚姻是否无效,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属于绝对无效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可依法定事由选择宣布婚姻无效或继续生活,如选择婚姻无效,须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判令,此类婚姻是否无效,可以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属于相对无效的婚姻。针对我国目前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因男女一方心中保留、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或者一方因错误(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况而缔结的婚姻,我国瑕疵婚姻效力认定的法律存在较多缺陷,例如立法理念不够清晰、法定事由不够全面、认定程序不太科学、效力界定不太合理、责任承担不够完善以及缺少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等诸多问题,这造成了实际生活中法律适用上的困难,自然随之导致法律对个人婚姻纠纷的解决不力,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研究瑕疵婚姻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对建立和维护我国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裁判、外国优秀的立法经验,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进行价值判断,首先针对瑕疵婚姻的效力界定进行分析,大多数学者均主张在法律上适当缩小我国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以及扩充我国现有的可撤销婚姻的有关规定,笔者由此具体展开,系统地对瑕疵婚姻效力认定的各个环节予以完善,以立法理念、瑕疵婚姻效力认定的法定事由、效力界定、认定程序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全面分析总结。本文对瑕疵婚姻效力的类型具体分析提供完善建议,并在效力确定后对无过错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例如子女、善意第三人提出有关的法律救济途径,以期体现意思自治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实现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和谐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