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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网络存储的数据量显著增加,其中大部分数据具有明显的价值属性。有部分数据是直接通过现金交易转化而来,还有数据是用户通过自身劳动赋予其独特的价值。另外有些数据虽然没有明显的经济价值,但其上拥有的精神价值却为很多人所重视。很多人认识到数字财产的重要性,并希望这些数字信息在其死后被自己的继承人继承,但往往因为立法障碍和网络服务协议而止步。法律上对这类数字信息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规范,立法的滞后带来了现实中司法实践的障碍。实践中由于缺乏对数字信息的定义和分类,对于数字信息的权利属性的认识也不一致。这就导致司法实践处理没有分析的方向和路径,往往结果不能很好的兼顾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的利益。本文为了处理数字遗产继承的纠纷,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权利人寻找法律和实践的途径,本文首先从数字遗产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数字遗产的特征,分析各种数字遗产的分类,并通过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得出数字遗产的概念。其次,本文讨论数字遗产信息的理论基础,认为数字信息具备财产属性,能够成为继承法上继承的客体。再次,从数字财产的法律性质入手,依次分析学理上的四种学说观点,然后结合上文数字遗产的分类,认为不同数字遗产拥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法律性质是不同的。接下来,文章分析数字遗产继承的障碍,从立法、网络服务协议、用户隐私权的保护、继承的程序和标准几个方面依次指出现在数字遗产继承的立法、学理和实践中的问题。通过参照各国对于数字遗产继承的立法模式,结合案例对我国数字遗产模式路径进行探讨,对数字遗产继承问题一一给出解决方法和建议,以期平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和继承人各方的利益。本文共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具体章节安排如下:导论部分提出随着网络发展,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呈现出现实的紧迫性,实践中已经出现数字遗产继承的案件,但立法上却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说明数字遗产继承立法和司法实践完善的重要性。提出本文主要从数字遗产法律性质和法律保护两方面入手,结合国内外立法和理论分析,采取理论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对数字遗产继承进行研究。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数字遗产的界定”总体对数字遗产概念做了梳理,通过查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将数字遗产概念与虚拟财产、传统财产做比较,结合下文对数字遗产法律性质的分析,给出数字遗产的定义。接下来分析数字遗产的特征,对目前理论界对数字遗产的分类做分析,指出各种分析的不足,最终将数字遗产分为虚拟财产、账号类数字财产和创作类数字财产三类。接下来文章讨论数字遗产继承的理论基础,主要从继承的基础-数字信息的财产属性入手、根据财产概念发展的历史,以及各国的立法,探讨“财产”的内涵及特性,结合数字信息的定义和特点,得出结论证明数字信息作为权利的客体具有价值利益。第二章“数字财产的法律性质”主要讨论不同分类的数字遗产的法律性质,分析被继承人与数字遗产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对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财产说的探讨,以及总结各说之间的缺陷,从而对数字遗产法律性质进行分类分析,主要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出发,得出虚拟财产上具有物权特性,创作类数字财产上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关系,为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定性提供理论基础。第三章“数字遗产继承的障碍”,主要从我国相关立法分析,认为数字遗产立法缺乏明确的定性,另外分析网络服务协议对于数字遗产继承权的限制,结合实际的服务条款分析,指出服务条款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了用户的财产利益。然后指出数字遗产继承与用户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以及继承遗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和继承分配方式的局限性。第四章“数字遗产继承模式的探讨”,主要结合上文数字遗产继承的障碍,然后提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建议和理论参考。文章首先借鉴美国、韩国、德国和芬兰对于数字遗产的立法,对其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为数字遗产模式的构建提供立法参考。接下来主要从我国数字遗产立法、修订网络服务协议、遗嘱引导用户保护隐私权、网络注册实名制、数字遗产分配方式、价值评估以及分割时间、数字遗产托管业务等七个方面,对数字遗产继承的模式进行详细分析,以期提供完整的数字遗产继承路径和法律保护。最后部分为结语,在对上文进行研究和分类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对主要观点和研究结论进行了集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