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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居次原则产生于美国“深石案件”,是一个在子公司破产程序中母公司债权受偿问题的处理原则。当母公司对破产企业存在不公正的行为时,母公司提出的一项已经认可的债权将部分或全部居次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受偿。衡平居次原则以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为基础,是对“公司人格否认学说”不足之处的弥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集团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越来越多。控制企业滥用控制权,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普通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现行的“法人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的法律原则的局限性已日益明显。而衡平居次原则通过将控制企业的不正当权利请求居次与其它普通破产债权人之后受偿,有效弥补了现行法律的不足。因此,笔者在深入分析衡平居次原则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比较该原则在其它国家的适用情况,认为我国应当确立衡平居次原则,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破产财产公平分配。 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四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衡平居次原则的含义。介绍了“深石案件”和衡平居次原则在美国法学界引起的争议,分析了衡平居次原则的概念和特点,并将衡平居次原则与“公司人格否认学说”进行了异同比较。 第二章衡平居次原则的比较法考察。对衡平居次原则在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适用情况进了介绍和比较,为我国确立衡平居次原则提供了有效借鉴。 第三章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的立法意义。列举案例说明我国破产债权保护不公的司法现状,通过分析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出我国应当确立衡平居次原则的结论。 第四章衡平居次原则的立法实践分析。本章从立法模式、适用要件、司法程序、法律后果四方面提出笔者的观点并加以分析,力求增强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立法的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