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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定是由国家侦查机关直接决定的,而不是由某种客观事实决定的。侦查机关基于惩罚犯罪、收集证据的目标,必然会采取一些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性措施,不可避免会产生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后果。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侦查权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限制应当遵循正当的程序和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法学界把更多的精力和目光放在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的保护上,而笔者则把目光重点聚集在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保护上。 本文从陈信滔一案财产权的救济不能出发,界定侦查程序及犯罪嫌疑人财产权的内容和性质,探讨保护的理论基础,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对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并总结问题。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比对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有益成果,在立足我国国情和诉讼构架的基础上,为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预防机制和救济机制提出一些建议,为完善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财产权保护作出一些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