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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业的发展有重大的影响。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在建立之初曾是当时社会发展和经济需要的选择,是公平与效率的体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船货双方妥协的结果。但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船货双方的实力发生了变化,船货双方的地位发生了质的改变,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是否还具有存在的基础,是否影响了两大行业的发展,都成为人们对航海过失免责制度争议的焦点。《鹿特丹规则》中,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对承运人适用“完全过失原则”。基于这样的历史趋势和要求,本文对航海过失免责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对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规定指出不足,并提出补正建议,以求促进我国航运业及其他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希望本人的研究对我国的航运业有所裨益。本文以航海过失免责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法律分析和法律梳理为主要方法、以法理学理论的价值分析为辅助,以博弈方法、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为分析工具,最终对现行立法提出补正建议。本文首先对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基础内容,包括其法律概念、确立及历史发展进行了系统阐述;其次,运用比较研究、规范研究等研究方法,对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存在的争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评价;接着从理论性和实践性两个方面对航海过失免责制度进行了前景分析,根据法理学中的公平与效益的原则对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和当今价值的消退进行了理论分析,根据《鹿特丹规则》的实践及其他的运输方式的实践对航海过失免责制度进行了实践性分析。文章最后根据上文的分析得出对我国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建议及补正,即: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我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大国,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是必然的选择。因此,我国应该顺应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发展的大趋势,为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做好立法或完善立法的准备,为将来更好的融入国际航运业及发展航运业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