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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土取得,传统理论一般分为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五种"方式",这当中含有真理,但与实际适用的规则存在较大区别。20世纪以来,国际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一系列领土争端案件作出的司法判例形成了当代国际法上领土取得规则的重要渊源。随着地球表面易于控制的土地进一步减少,19世纪的"有效占领"规则在20世纪的实践中表现出一些新特点,其中之一即对于岛礁的取得,国家活动"有效性"(对于领土取得)的评价标准在实际控制的要求上有所降低,有时数量极少、程度极弱但被认为具有法律关联的国家活动就能够被评价为发生领土取得效果的有效行为。在国家的领土主权主张进一步向海洋地物延伸的过程中,低潮高地可否被据为领土于是成为有争议的问题。本文首先在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归纳了 20世纪以来形成的以"有效管辖活动"(effectivites)为中心的领土取得规则在海洋地物取得中的特点,旨在阐明能够产生领土取得效果的主权活动在数量和质量上的标准是与对象领土的实际自然状况相适应的标准,数量极少、程度极弱的国家活动也能够创设主权。其次,着眼于考察低潮高地制度在条约法,主要是海洋法的编纂和发展中的产生和确立过程,辨明低潮高地制度始终是在领海和领海基线问题项下讨论,并且多与岛屿相比较,最终确立的制度赋予它们相似但不同的定义,而海洋权利方面的规定相差甚大;同时辨明领海制度不同于领土取得;总之,海洋法未就低潮高地可否被据为领土做出规定。接着,考察20世纪以来国际法院等处理的领土争端案件当中有关低潮高地可否被据为领土的问题,分析当事国和裁判机构在"卡塔尔诉巴林""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厄立特里亚和也门"等案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指明司法判例的准确结论是低潮高地自身可否被据为领土的问题结论待定,且低潮高地可作为群岛组成部分被据为领土。然后,辨析"高潮时没入水中"与低潮高地可否被据为领土的关系,认为该特性不足以否认低潮高地自身可被据为领土;另一方面,"整体"理论有适用上的合法性,低潮高地可作为群岛组成部分被据为领土。最后,本文结论认为,低潮高地自身或作为群岛组成部分可被据为领土均有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