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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是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作出的新提法。具体来说,所谓“三权分置”,就是对于农村土地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城乡二元结构不断扩大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在此背景下,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际上阻碍了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亟需通过“分置”来区分权利关系,激活土地权利流转。从现有法律规定的土地权利流转方式来看,无论哪种流转方式都不会造成承包权从农民手中流失。由此,在土地权利流转中,土地承包权的稳定不变与土地经营权的单独流转具有法理上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这种可行性与合理性也体现在“公司契约理论”“土地产权理论”“所有权社会化理论”“社会公平理论”“社会效益理论”等理论中。“入股”是企业法中的概念,此处的“入股”仅泛指在法人成立时,以土地经营权向法人进行“出资”。相对于土地权利的其他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改革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从1992年就已开始进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改革实践,现有改革实践中几处较为典型的省市包括了广东省南海市、江苏省昆山市、重庆市以及浙江省等地。通过这些省市的土地改革实践,土地经营权入股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综合目前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改革实践,现有的入股模式包括入股农民专业股份制合作社与入股农业有限公司,而随着土地经营权入股制度的发展,农业有限公司应当逐渐取代目前过渡时期的股份制合作社,成为未来制度适用的主要模式。目前,土地经营权入股尚在企业法人设立、企业股权变更、土地承包变更等方面面临种种法律困境,这些困境严重阻碍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发展,也与目前遍地开花的土地改革实践相悖。此外,目前相关法律的滞后也使土地经营权入股制度存在主体范围过窄、分配制度欠妥、权利流转受限等缺陷。就此,政府应当以“三权分置”为基本改革视角,及时更新改革理念,分析改革路径中各种模式的优劣,再进一步对制度完善提出建议。土地经营权入股制度的完善,应当先以“三权分置”的理念为指导,在《土地承包法》中区分“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各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三方权利人的法律关系等,并在此理念的引导下,对于现行《公司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完善。此外,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发展离不开其他配套制度的构建,这些配套制度应当包括土地价格评估制度、土地流转服务制度、土地入股保险制度等。只有充分解决目前法律中存在的与“三权分置”理念相悖的相关问题,构建起完备的土地经营权入股配套制度后,才能进一步引入工商业资本参与农业经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